与此同时,林长安还特意规定了一些法律,比如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时期伤害,或者杀死他人的时候免死或者做无罪辩护。
在欧美法系以及很多地方的法律都有这项规定,其主要就是强调保护患者的人权。
但是林长安对此并不认可,精神病发病时期杀人,这并不是他们可以免罪的屏障,法律保护了精神病人的人权,但是被害者的正义怎么办?
很多人认为,被害者已经死了,法律应该更关注于活人,保护活人的利益。
同时很多法律认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候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作恶,是病态失控,和疯子拿刀乱砍,野兽伤人的逻辑一样,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
刑罚的目的是报应,是威慑,做错事要受惩罚,或者用惩罚来威慑他人,而精神病人发病时候意识不清醒,刑罚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还有就是人道主义原则。
但是,在林长安看来,给他们人道主义原则,那被害人的正义怎么办?
对此他并不认可。
除了这些缘故外,林长安对精神病犯案的问题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会有权贵借助这条法律来逃脱审判。
这并非不可能,甚至有很大概率上,会被那些人利用。
所以林长安直接从源头上堵死了这条路,南洋的法律上特意标注了,精神病发病造成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全部由其负法律责任。
也就是精神病犯罪依旧会按照正常人进行审判。
对于这条法律,很多人都表示了异议,甚至有不少法律专业的教授拿着欧洲更先进更文明都推行了精神病犯罪会做无罪辩护来反驳,但是林长安依旧固执的坚持贯彻这项法律不可更改。
你们有意见可以提,但这条法律不能改。
林长安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条,法律不能因为人道主义就能放任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而不受惩罚,这是他坚持的朴素道理。
至于说有些人想要推行废除死刑的论调,更是被林长安严词拒绝,他强调南洋是不会废除死刑的。
死刑的存在就是对那些犯罪分子的最大威慑,废除死刑只能会让那些想要犯罪的人更加肆无忌惮。
至于说犯罪贩子的人权,这些不在林长安的考虑范围之内。受害者家属他们想看到的不是你所谓的人权,他们想看到的是为亲属复仇,以此来告慰死者,想看到的是罪犯认错道歉,然后去死。
在很多国家,法律并不是被视为维护正义,而是用来维持社会稳定的,但是林长安看来,法律就是要用来维持正义的。
如果连法律都不能维持正义,那么这些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林长安很清楚,他的这些做法,在未来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会出现各种所谓的人权组织来对南洋的法律进行抨击,但是他不在乎。
作为从后世穿越来的他很清楚,那些组织下面是一群什么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