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的,
向阳法庭的这群年轻人又焉了。
梅子想了一晚上的从前的那些事,一夜无眠。丁筱卿给俩娃盖了一晚上的被子,几乎一夜没合眼。冉妍睡是睡着了但是浅睡眠。骆扬一如既往的失眠,
已成常态。郦励和老公章启铭的分歧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睡眠。原先睡眠质量最好的宋天意遭此劫难,
无法入眠,
在车上也没办法像从前那样没心没肺地安然入睡。
一群人一到单位就嚷嚷着泡咖啡,丁筱卿上个星期才买的咖啡差不多快喝完了。她怂恿骆扬买咖啡:“咖啡快喝完了,富有的驼法官是不是该贡献一点了?”
骆扬喝了一口咖啡,
说:“我很穷,不过买几罐咖啡还是买得起的。”
丁筱卿又说:“既然大家都爱喝咖啡,要不这样,驼法官,你出资买个咖啡机吧?”
“啥?我什么都没听到。再见。”骆扬装聋作哑,捧着咖啡匆忙逃离。
这话恰好让来找梅子的滕烨听到了,他并没说什么,只是喊梅子和宋天意准备开庭。
庭审改革已经有两年了,一般情况下,
简单的案子全程录音录像加语音翻译,不用书记员再记录了,
但覆杂疑难案子还是需要书记员记录的。今天早上滕烨要开庭的那个案子就属于覆杂疑难案子,所以需要书记员宋天意记录。
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方是金州本地的一家生产棉纺布的企业,
被告是上海的一家企业。被告公司购买了原告公司的产品却没有给付货款,一共三十余万元,原告屡次催讨不得,
一怒之下就把被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前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被告的基本账户被冻结住十多万。账户一被冻结被告方的顾问律师就主动来找法院了,并提供了一份答辩状。被告律师在答辩状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就是一堆送货单和一张对账单提出了疑问,表示在送货单收货人处以及在对账单上盖章的那个人“吴国盛”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无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其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他们公司并不知晓这些业务,因此吴国盛和原告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纯属吴国盛的个人行为,和被告公司无关,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把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发给原告方律师,原告律师看完答辩状后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那就是吴国盛当时就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他的行为就是代表了被告公司,如果不是,被告公司怎么会把公章交给他并让他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可是这些口说无凭,没办法作为断案的依据。原告律师思来想去,发现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是吴国盛这个人,如果能找到这个人出庭作证,那么一切都清楚了。原告方花费了一番工夫寻找吴国盛,最后还真给他们找到了,并成功说服吴国盛出庭作证。证人一落实,开庭时间也就能落实了,就是今天。法官助理梅子提前三天以传票的形式通知了原被告方,并且通知证人吴国盛出庭。
鉴于案情覆杂,滕烨要求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参与庭审。梅子喝了一口咖啡就来1号大法庭做庭审准备,开机器设备、放牌子什么的。
原被告方的律师陆续来到法庭,并在各自的位子上入座。两方的财务、业务员坐在旁听席上。滕烨身穿法袍入座审判席,梅子和宋天意坐在审判席下。
一切准备就绪,九点一到,准时开庭审理。首先是宣读法庭纪律,法庭纪律完了以后滕烨敲打法槌,表示着今天的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核对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代理人信息。接着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回避制度,双方都没意见后便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对此进行答辩。答辩完后就是原告举证和被告质证。原告的证据无非就是那些送货单和最后盖了被告公章的对账单。被告方对这些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即这些送货单不是真实的,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合法。归根到底就是,签字盖章的“吴国盛”非被告公司员工,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些业务和被告无关,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并认为本案诉讼系虚假诉讼等质证意见。
接下来证人吴国盛出庭作证。主审法官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众宣读保证书内容。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滕烨问:“证人,你是什么时候入职被告公司的?”
吴国盛回答:“应该是2014年前后。”
滕烨:“你在被告公司做什么工作,职务是什么?”
吴国盛:“我是业务经理。”
滕烨:“你现在还在被告公司上班吗?”
吴国盛:“不在了。”
滕烨:“你什么时候离开被告公司的?”
吴国盛:“2018年9月。”
滕烨:“2019年3月份的对账单是你盖章确认的吗?”
吴国盛:“是的。”
滕烨:“既然你于2018年9月就离开被告公司了,为什么之后还会和原告发生三笔业务并且在对账单上盖章确认?”
吴国盛:“是这样的法官,我本来是鑫景源的业务经理,鑫景源和被告公司做的是相同的业务,而且两家的老板是丈人和女婿的关系。2014年的时候被告公司老板让我去给被告做业务,因为被告公司刚刚起步,需要我去帮他组建一个业务部。这个事鑫景源的老板也是知道的并且认可的,所以我从那时候开始就在被告那上班了。后来听说两个老板吵架不合,鑫景源的老板叫我回鑫景源,可是被告公司老板不肯让我走,虽然定了2018年9月走的但实际上我一直在被告公司,因为被告老板叫我把手头上的活交代清楚了再走。还有,两家公司其实就在一个地方办公,公司裏很多员工到现在都搞不清楚他们到底是给哪个公司干活,可能同时在给两个公司干活也说不定。我是两个老板说清楚了所以才知道的。”
滕烨问原告律师:“原告,你方是否知情证人吴国盛自2018年9月起就不再是被告公司员工了?”
原告律师:“这个我们不知道的。我们一直和吴国盛联系的,后来对账也是吴国盛出面,我们以为他还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所以找他对账的。”
滕烨问被告律师:“被告,你方是否有告知原告吴国盛不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
被告律师想了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
滕烨继续问证人:“你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间被告的公章是存放在你那的吗?”
吴国盛:“是的,被告老板说相信我就把公章放我这让我保管。”
滕烨问被告律师:“被告,这个情况你认可吗?公章是被告老板交给证人保管的吗?”
被告律师想了想,回答:“这个我不清楚。”
证人环节结束、证人退庭后滕烨敲法槌休庭十分钟,并对被告律师说:“被告律师,你是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却说什么都不知道,你觉得应该吗?休庭十分钟,你马上核实清楚。”
被告律师也是老江湖了,但今天却不敢在滕烨跟前耍油条,这个法官看上去刚正不阿、不茍言笑的,如果今天不问出来估计不会善罢甘休的。
“好好,我这就去核实。”被告律师笑嘻嘻地跑到外面打电话去了。
十分钟后恢覆开庭,滕烨问及被告那两个问题,被告律师回答说:“老板自己也记不清楚了,印象中好像没给过吴国盛公章。而且,吴国盛根本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老板也根本没有要他帮忙组建什么业务部。刚才吴国盛自己也说了,他本来就是鑫景源的员工,和被告公司无关。”
原告律师马上说:“吴国盛就是被告公司的员工,我们老板和他还有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他就自称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经理。还有一份吴国盛的社保证明,证明吴国盛确实在两家公司都上过班,从而证明他是被告的员工,他的行为对被告形成表见代理。现在向法庭提交这两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