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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8)学法串供
11月初,看守所的暖气管儿热了,应该是调试吧。大家都很高兴,尤其是被子薄的几个人,毕竟天气渐冷,有人已经开始感到难熬。
我给家里写信,用轻松调侃的语气告诉他们“我单位已经通暖”,让家里放心。我其实真的担心父母和琳婧为我太分心,何况琳婧还怀着孩子,离预产期已经只有一个多月。家里已经请了律师,说最近就会来见我。
因为他们都说38天内如果不下捕票,就很有放我走人的可能,所以“期限”越近,心里越有些毛糙,并且多了几分跳出牢笼的渴望。
很快我的美梦就破灭了。
我进来37天头上,刑警小贺在窗口一喊我,我立刻就蹿了过去,问他:“捕了?”其实我是希望他给我带来好消息的,我当时有些昏头,如果要放人,是不会在窗口提名的。
小贺把“捕票”递进来,我稍微一愣神,就签了。“涉嫌窝藏”,我看到我的罪名少了“包庇”那一条,有些不解,明明包庇嘛,怎么打上“窝藏”?我顺嘴问了他一句,小贺笑着说:“你大学生还不懂这个?”
“回头你给我拿本《刑法》来怎样?”
小贺说案子到这一步,他们就不插手了,交差了。
几天后我还是从法院的哥们儿那里得到了一本新《刑法》,号房里马上掀起了一个学法的**,那种追求上进的热情高涨得不容置疑。
我找到了和我有关的那条,是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才老实下来。我说我是“窝藏”,不过我这不算“情节严重的”吧。
过了几天,律师来了,四十来岁一女的,姓胡,很干练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