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刘长安拿起了那三页答辩意见。
“审判长,关于被告质疑ROM镜像提取程序合法性的问题,原告做以下三点回应。”
“第一。”刘长安声提高了些,语速也快了一截。
“被告所称的仅凭行业协会公函授权,与事实不符。
ROM镜像的实际提取,是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质量检测中心的两名在编公职人员,以质量检测中心的名义,在工厂车间内依照标准操作规程完成的。”
刘长安翻过一页。
“华夏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出具的公函,其性质是应检测中心的要求,以协会名义协调相关工厂配合质量抽检工作的行政便函。
该公函不等同于取证授权书,也不应被等同于取证授权书。
真正的取证主体,是国家机械工业局质量检测中心本身。”
原告席左侧,陶建华微微转了一下脑袋,看了刘长安一眼。
他听得不是特别懂这些法律术语,但他能感觉到刘长安说话的底气比五分钟前足了。
“质量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刘长安低头读了一遍法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家机械工业局质量检测中心,系机械工业局下属,具有法定质量监督检测职能的国家级检测机构。
该中心依法对涉嫌存在质量缺陷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样检测,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授权范围内的法定职务行为。
不需要法院另行出具证据保全裁定。”
刘长安合上那一页。
“第二。”
“关于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刘长安从帆布公文袋里抽出一沓纸。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鉴定书附件之三,《ROM镜像提取操作记录》,以及鉴定书签发人周兆明先生出具的十一页书面操作声明。”
十一页。
科赫显然没有预料到,原告会提交这么详尽的操作声明。
“操作记录显示。”刘长安继续说道。
“提取全程使用HP品牌JTAG读取设备,型号E3642A,设备标定证书编号QC-95-0331,有效期至一九九六年六月。
提取前先行断开控制器主电源并静置十五分钟,确保内部电容放电完毕。
操作人员佩戴防静电手环,手环接地电阻实测值0.8兆欧,符合IEC61340标准要求。”
方国良在找操作声明的引用出处,他手里没有这份声明的副本。
科赫显然也意识到了。
他没有转头看方国良,但右手拿起红蓝双色铅笔,在袖珍笔记本上极快地写了一行字。
“提取完成后,操作人员当场对镜像数据进行了双重MD5校验。”刘长安报出两组三十二位十六进制校验值。
一字不差地读完,语速没有降低。
“两组校验值完全一致,证明提取过程未对数据内容产生任何篡改。”
“此外。”刘长安加了一句。
“整个提取过程有全程录像记录,录像带已作为鉴定书附件之四封存于检测中心档案室。
被告如对提取过程有任何疑义,可以向法庭申请调取录像进行比对。”
“第三。”刘长安站直身体,目光越过被告席,扫过方国良,落在科赫身上。
“原告注意到,被告的答辩意见集中质疑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但对鉴定书的核心技术结论,即47.2KB隐藏代码是否事实存在于被告出售的S-1500型控制器ROM中,只字未提。”
科赫没有动,铅笔停在笔记本上,笔尖抵住纸面。
“被告未对代码的存在性本身提出否认。”刘长安的声音沉了下来。
旁听席上,曾庆华和钱永祥几乎同时前倾了上身。
他们听懂了这句话的意思,西门子不敢否认代码存在。
“基于以上三点。”刘长安翻到答辩意见的最后一段。
“如果被告方认为,国家机械工业局质量检测中心提取的ROM镜像数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
刘长安停了一秒,他的目光直直地看向科赫。
“原告方正式向合议庭提议,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当庭对被告同型号S-1500控制器的ROM进行独立提取,与JX-95-1207号鉴定书中的镜像数据进行逐字节比对。”
法庭里的气氛凝固了。
“被告是否同意?”
这五个字落在法庭上,掷地有声。
黄法官的笔停了。
他抬起头,目光从刘长安身上移开,转向被告席。
科赫坐在椅子上,他的右手仍然拿着红蓝双色铅笔,笔尖抵在袖珍笔记本的纸面上。
赵明辉已经将刘长安最后这段话翻译完毕。
他向后退了半步,回到自己的座位旁边,等待科赫的指示。
科赫没有站起来。
两秒。
三秒。
五秒。
黄法官看着科赫,等了八秒。
科赫缓缓地将红蓝双色铅笔放在笔记本上,双手十指交叉放在桌面上。
“审判长。”赵明辉替科赫开口。
“原告方的提议超出了本次庭审的议程范围,被告方暂不作回应。
对此问题的意见,被告方将在下一轮质证环节中一并陈述。”
标准的回避话术。
不说同意,不说不同意,把问题推到下一个环节。
韩栋坐在旁听席上,嘴角没有动。
但他在心里做了一个判断。
科赫不是不想回应,是不能回应。
因为他在慕尼黑的保密室里亲眼确认过,那47KB代码是出厂原装的。
当庭比对的结果只有一个,鉴定书完全正确。
科赫的沉默本身,就是最清晰的回答。
黄法官低头,在笔录本上写了一行字。
法官在写备注。不是记录发言摘要,而是记录他个人对这个细节的观察。
第一刀,接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