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一读第17、18、19条。它们清楚地表明,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而且它们还暗示,奴隶总是试图逃跑,因为该法典规定,抓住逃跑的奴隶并把他们归还给奴隶主的人可以得到奖赏(第17条),而那些藏匿奴隶的人则会受到处罚(第19条)。此外,第18条可以证明,存在一个有组织的官僚机构,负责保存书面记录(“把他带到王宫,调查他的记录”)。
而第53、54条则表明,法典要求土地所有者维护修缮防洪河堤(第53条),如果有谁不这么做,将受到严惩(第53条和第54条)。这些资料合在一起表明,巴比伦拥有广泛的农田水利控制系统,这种系统要求土地所有者与政府(通过制定并执行上述法律条文)进行合作(不管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此外,第54条还揭示了巴比伦奴隶制的更多情况。因为,既然一名土地所有者可以被卖
为奴隶(“人们可以卖掉他”),那么我们就能知道,奴隶不仅来自外部——通过战争、抓捕或者交易而从其他社会获得,也来自巴比伦社会内部。
读一读第141条和第142条,然后思考一下,这两条中的信息可以怎样被用作有关巴比伦社会的婚姻、家庭以及男女地位等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