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量命名遵循西门子内部的编码规范,两位大写字母前缀加四位数字编号。
科赫翻到0x00FA1200附近的地址区间。
这里是鉴定书中标注的主频分频寄存器强制修改功能的实现位置,他在十六进制数据中找到了对应的寄存器地址写入指令。
科赫从公文箱中取出另一份文件,S-1500型PLC的内部硬件寄存器映射表,是他出发前从慕尼黑总部嵌入式软件部门调取的。
他翻到寄存器映射表的第四十七页,找到相应条目。
功能描述:系统主时钟分频控制寄存器,写入值改变后,CPU执行周期将按比例变化。
对上了。
科赫把寄存器映射表放在鉴定书旁边,两份文件并排摊开。
左侧是周兆明的鉴定结论,右侧是西门子自己的内部技术文档。
两份文件指向同一个事实。
科赫抬起头,看着屏幕上那些排列整齐的十六进制数字。
然后他摘下金属框眼镜,放在桌面上,用右手拇指和食指按住鼻梁两侧。
房间里没有时钟,但科赫的潜意识在计时。
他保持这个姿势坐了很久。
不是愤怒,不是惊讶。
科赫是一个见过太多企业内部丑闻的人。
从巴登苯胺公司的废水造假,到帝国化工的配方泄漏。
他的职业生涯,就是在客户的灰色地带和法律红线之间走钢丝。
但S-1500的这47KB代码,性质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案件。
这不是质量缺陷,不是设计失误,不是某个工程师的擅自行为。
MSID标识、规范化的变量命名、完整的功能模块结构。
这是一个经过正式开发流程,通过内部代码审查,被写入出厂母版的功能组件。
它被部署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S-1500产品线中。
科赫重新戴上眼镜。
他拿起桌上的黑色硬皮笔记本,翻到一页空白处,用德语写下第一行字:
“母版ROM验证结论:JX-95-1207号鉴定书描述的隐藏执行块,在出厂母版镜像中完整存在。
代码格式符合西门子内部嵌入式软件开发规范SIES-C-003。”
写完这行字,他停了一下。
然后在下面写了第二行:
“正面否认策略不可行。
任何法庭指定的第三方技术鉴定,将得出与JX-95-1207完全一致的结论。”
科赫合上笔记本。
他站起来,走到窗前。
二十二楼的窗户可以看到西直门立交桥。
十二月的燕京天黑得早,五点路灯已经亮了,桥上的车流缓慢移动,红色尾灯连成一条蜿蜒的光带。
科赫在脑中重建案件的全貌。
原告陶建华,莞市大岭山一个做模具的私营企业主。
他的工厂有一台装载S-1500控制器的五轴加工中心,过去两年出了大量废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八万三千元。
他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起诉西门子。
原告的证据链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一张VCD光盘,记录了S-1500控制面板显示正常扫描周期,而底层实际执行周期被篡改的实况。
第二,JX-95-1207号鉴定书,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质量检测中心出具,周兆明签名。
第三,陶建华工厂的废料出库单和客户退货赔偿凭证。
三部分构成代码存在,代码作恶,经济损失的完整逻辑链。
科赫需要在不否认代码存在的前提下,瓦解这条逻辑链的法律效力。
他的目光从窗外收回来,走到桌前坐下,重新打开笔记本。
翻到新的一页,他在页面顶部写到:对证据提取的程序性质疑。
科赫从赵明辉传真过来的案件卷宗中,抽出一份文件。
这是华夏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发给永昌精密轴承厂的那封公函,编号JX-95-1207,与鉴定书同号。
公函的内容,是要求永昌厂允许国家检测中心的工程师提取S-1500控制器的ROM镜像。
科赫逐字阅读公函的中文内容,他不懂中文,赵明辉附了一份英文翻译。
公函的签发人是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副会长吴建国,盖的是协会的公章。
科赫在笔记本上画了一条线。
行业协会的公函,在华夏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等同于司法机关取证授权书的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的答案,科赫已经在飞机上研究过。
赵明辉提供的华夏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关于证据保全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裁定保全后,由法院执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执行。
而永昌厂的ROM镜像提取,并不是通过法院裁定启动的。
它是通过一个行业协会的公函启动的。
行业协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公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具备司法取证授权的法律属性。
换言之,这个取证过程的法律依据存在灰色地带。
科赫在下方继续写:
“行业协会公函不等同于法院取证令。
ROM镜像的提取属于对被告产品的物理侵入性操作,未经被告同意,也未经法院授权。
该证据的合法性可在庭审中提出质疑。”
“如果法庭采纳此质疑,JX-95-1207号鉴定书的证据基础将被动摇。
鉴定书所依据的ROM数据来源,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科赫放下笔,审视了一下自己写的内容。
这一条不是必杀。
华夏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证据的采纳标准比德国法院更灵活。
法官有可能认为,行业协会的公函加上国家检测中心的参与,已经构成了足够的程序正当性。
但这不重要。
这一条的目的不是让鉴定书被排除,而是让法官在心里埋下一颗种子,这份证据的取证过程不那么干净。
种子种下了,后面两条才能发挥最大效力。
科赫继续写下:鉴定人的利益关联。
科赫从卷宗中抽出另一份文件,赵明辉收集的关于周兆明的公开信息汇总。
周兆明,华夏工业自动化领域的资深专家,退休前任国家机械工业局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在JX-95-1207号鉴定书上,他的签名在最后一页的右下角,旁边盖着他个人的技术鉴定专用章。
赵明辉的信息汇总中有一段注释:
“周兆明与启航公司的关系尚未查明,但根据公开报道,周兆明曾在今年九月参加过一次燕京地区的工业自动化技术交流会,启航公司的技术总监倪光楠也出席了同一场会议。”
科赫在这段注释下面画了一条红线。
同一场会议,并不能证明周兆明与启航存在利益关联。
但在法庭上,科赫不需要证明关联的存在,他只需要提出关联的可能性,然后要求对方自证清白。
这在法律攻防中叫做舆证转嫁,把证明责任从被告一侧翻转到原告一侧。
如果法庭要求原告,证明鉴定人周兆明与启航公司,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合作、资助或利益往来,这个证明过程本身就会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
更关键的是,一旦法官对鉴定人的中立性产生疑问,他在采信鉴定书结论时的力度就会打折扣。
科赫在下方写道:
“在法庭上就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
要求原告或鉴定机构披露周兆明在过去三年内,与启航、五家本土软件联盟公司以及各原告之间的全部往来记录。
同时调查华夏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发出公函的决策过程,是谁提议要做ROM镜像提取?
提议人与启航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科赫再次放下笔。
这一条比第一条更有杀伤力。
它不攻击证据本身的内容,而是攻击证据背后的人。
在华夏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人回避制度的规定并不像德国那样严密,但基本原则是相通的。
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科赫翻开赵明辉整理的案件时间线。
ROM镜像提取的日期是十二月初。
提取过程由国家检测中心两名工程师执行,吴建国的公函是授权文件,周兆明是鉴定书的签署人。
而整个事件的推动者,启航公司的韩栋。
赵明辉的案件简报中多次提到这个人。
他不是任何一起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律师,甚至不是证据链中的直接参与者。
但赵明辉的判断是,九起诉讼的标准化模板,五百万专项资金,以及厂长们突然集体起诉的协调性,都指向同一个幕后操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