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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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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六十六

正德十三年九月

○戊戌朔。上驻驆大同。先是,镇守大同·太监马锡以总兵叶椿第为献,江彬传旨令椿立鬻券,遂改为总督府居焉,又夺都指挥关山·指挥杨俊

所置店二所,改为酒肆,榜曰官食,亦令立券如椿,实未尝予直云。

○大学士杨廷和言:“圣驾出幸今,已一月矣。内外人心,栗栗危惧。又有讹言传播:‘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名号,及巡幸山西、狭西、河南、山东、南北直隶之说。愚民无知,转相告语,甚至扶老携幼,逃避山谷。此风一传,关系甚大。臣愚窃念自古人君乘舆远幸,或以夷狄侵扰,或以臣下逆命,皆因不容已之势,乃有不得已之行。今陛下当无事之时,为有事之举。虽有内外左右忠良之臣,谏亦不闻,言亦不入。不知圣明之见,何以出此?今邦畿远近,盗贼公行,江淮、南北大水为患,各处灾异奏报不绝,士马疲劳、财用匮乏。天变于上,人怨于下。诚恐朝廷之忧,不在边方而在腹裏,不在四夷而在百姓也。伏望早回銮舆,亟下明诏,将前日讹言所传,一切禁约改正。自今以后,有仍以‘总督威武大将军’名号见于文移行下官府者,坐以诈传圣旨重典。其原调边兵俱各放回本镇,照旧操守。原留随侍将官,亦宜因能授任,使之各守职业,示以宽大之恩,消其疑畏之念。陛下深居宸极,颐养天和,以奉慈闱之欢,以俟前星之耀,则事体自定,人心自安,宗社万万年无疆之福也。臣受恩深厚困卧床褥,与死为邻,前项事情目击耳闻,痛切心肺,义不容于不言,情不忍于不言,故敢冒死言之。伏望圣明,俯赐采纳。”不报。

○己亥以平贼功,加太保·武定侯郭勋

禄米岁四十石,荫子一人为锦衣卫世袭百户,勋

以无子乞移荫于其弟,敕从之。

○庚子上至偏头关。

○辛丑孝恭章皇后忌辰,驸马林岳谒祭景陵如常仪。

○礼部·尚书

毛澄等言:“九月二十四日,万寿圣节。今车驾远巡已踰两月,伏惟早赐回京,躬受庭贺。”不报。

○癸卯礼科·给事中李纬言:“圣驾远幸宣府、大同、甘肃、延绥等处,六军所至,掠人财物,乱人室家,侵陵有司,需索百倍。四方闻风,十室九窜,诚恐祸变之来不可测也。夫欲巡视三边修举戎务,岂无文武大臣可遣,何必亲冒艰险,下行将帅之事,与区区丑虏角胜负哉!况秋气渐寒,圣节在迩,伏望早赐回銮,以安人心。”不报。

○乙巳晋府·永和王

表降薨。王,荣怀王第二子,母妃孔氏,弘治辛亥袭封。至是薨,辍朝一日,赐祭葬如例,谥曰:“靖惠”。

○戊申户科·左给事中刘洙

言:“去岁十一月,例该处决罪囚,俱取回监候。因圣驾在边,生杀之权,非臣下所敢专也。今秋后又当处决,而乘舆未返,若仍留不决,则奸恶不去,无以安良善,欲照常覆奏,则事关众命,孰敢裁决。乞敕法司将旧岁取回监候罪囚,并以后当类审者,且由会奏。仍望早赐回銮,临刑之日,亲赐处分。”不报。

○工科·都给事中窦明等言:“南北直隶并山东、河南为建干清坤宁二宫征派物料,民已不堪。今又传銮舆不日临幸,有司科扰百姓流移,至以幼女适人,不待礼聘。万裏外传闻之误,又不知何如也。乞令各抚巡官禁约非时婚嫁,及有司之科敛病民者。”不报。时车驾所至,贵近多先掠良家女子,以充幸御至数十车,在道日有死者,左右不敢闻,犹载以随,且令有司饩廪之外,别具女衣首饰为赏赉费,远近骚动,故多逃匿,上未必尽知也。

○庚戌致仕南京户部·尚书

林泮卒。泮,字用养,福建闽县人。成化八年进士,任南京大理寺评事,历寺副寺正,广州知府,广西右参政,江西左右布政,顺天府尹,户部右侍郎,提督京庾。正德三年,升南京户部尚书,寻有旨勒令致仕。时逆瑾方横,诸大臣不附已者,多从中罢,甚或绳之以法,在廷惴惴。泮得致仕,免于祸,以为甚幸。未几,坐累罚输边米百石,贫无以偿,甚苦之。泮所居毁于火,不能覆创,及归无所于处,寓僧寺及先贤书院者数年。至是卒,无以为敛。有司为庀丧具,且悉其廉贫之状以闻,乃得赐祭葬如例。泮,居官小心畏慎,事上或过于恭,然事亦不为之挠,至于廉洁之操,始终不渝,尤为士大夫所贵。议者谓其当官三事,可以方诸古人而无愧焉。惜其才略无大过人者,故不以勋业着。

○辛亥大学士杨廷和等言:“今圣节渐近,未睹銮回。窃惟国家礼典,莫大于朝贺,嵩呼万寿,乃臣子祝颂,若上之诚有不能自已者。然非万乘之尊亲临黼座,则在朝之臣既不得仰瞻日月之光,而远方之使又无以遂朝宗之愿。帝王之御世,岂有此邪?况我祖宗以来百五十余年,仪式具存,每岁行之,未之有改。至于今日,而乃欲尽弃之,岂不深可惜哉!又况礼之存亡,系于一身、系于天下者甚大。安危治乱,恒必由之,诚不可不慎也。伏望皇上守祖宗之成宪,不敢以少违,重朝廷之大礼,不忍以遽废。澄心静虑,舍旧图新,务全盛典,以慰天下臣民之望。”不报。

○致仕南京工部·右侍郎沈晖卒。晖,字时旸,直隶宜兴人。天顺庚辰进士,授南京户部主事,升员外郎郎中。成化戊戌,改南京礼部,寻升狭西布政司参议。以忧去,服阕覆除福建。未几,进本司参政。弘治庚戌,升广西右布政使。卫士以缺粮相煽为乱,晖捕得首恶三人斩之,遂定。明年,转江西左布政使。甲寅,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郧阳,下令许民之无田者,得耕废弃地,免其租三年岁余,得常稔田数千顷。又甓郧阳城十有二裏,于襄樊往来要津,造浮梁八十艘以便涉者,民甚德之。未几,改巡抚湖广。时武冈州·知州刘逊

坐裁抑藩府被诬,晖为直之。戊午,召为南京工部右侍郎。踰年,以言官论劾力求去。至是卒,赐祭葬如例。晖,剔历中外几四十年,颇不失职。其为侍郎,较工计直,细及锱铢,人多怨之,用是屡招浮议。然晖既去,继者阅旧牍,颇以晖所执为是云。

○癸丑升大理寺·右寺丞李铎为左寺丞,御史袁宗儒为右寺丞。

○升湖广布政司·右参政张天相为浙江·右布政使。

○通政司·右通政李元吉、太仆寺·少卿刘志道为言官论劾,俱致仕。

○通政司·右通政张龙

致仕。龙,负恃取官,巧媚罔利,士类不齿。初,以通政司参议降府同知,恶稔于昔,论议汹汹。未几,改升为知府,及吏部考核又乞升为通政,肆意干请,无所忌惮。至是,冒挟钱宁,以取重货,事觉乃退。

○甘肃兵备·副使戴书、山东·右参议陈溥俱以不职,为巡抚都御史所劾,令致仕。

○赠广西郁林州·同知郑宝

为本州·知州,仍荫其子一人为国子生。初,宝

署北流县,适妖贼

李通宝

为乱,乃与其子宗圭率兵出御,杀贼二十余人,贼稍退,乘胜逐之,父子皆死。事闻,故有是命。

○荫大理寺·卿陈恪子应期为国子生。恪卒,其妻乞荫子,吏部以恪三年未经考满,例不当荫。诏:“恪年劳既深,许之。”

○补荫工部·尚书

刘璋承继侄孙

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张淮孙

景宪俱为国子生。

○故巡抚保定·右副都御史王沂孙

节、掌太医院事·通政司·通政使李宗周子俨,俱乞荫,为吏科所驳,谓:“沂已荫其子昶,不宜夤缘奏扰。宗周以方术猎取大官,已为非分,不宜录及其嗣。”吏部覆议,亦不可。内批:“俱荫为国子生。”

○上自封为镇国公,降手敕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朱寿,统领六师,扫除边患,累建奇功,特加封镇国公,岁支禄米五千石,吏部如敕奉行。”于是,尚书

陆完等奏:“祖宗列圣之制,未有身居天位,下同臣爵者。註府勋阶,皆非事体所宜。臣等明知不可,岂敢阿意顺承。乞下廷臣集议,采择礼典,别上尊崇之号。”内批:“註后军都督府带俸。”

○升顺天府·府尹胡韶为刑部·右侍郎。

○升太仆寺·卿何孟春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云南。

○升翰林院·编修陆深为国子监司业。

○命营州后屯卫指挥·同知赵承恩守备德州。

○革分守辽阳·副总兵孙文回原卫带俸,以巡按御史劾其贪儒也。

○荫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秦金子汴为锦衣卫百户,录其郴桂平贼功也。

○兵部·尚书

王琼

会廷臣议上武举条格:“一

武举乡试,仿文士乡试年,以十月为期。先月,都司、布政司类造卫所府州县应试者,于巡按御史会三司官考验定数,两京卫所俱送中府会官考定,直隶卫所留守司大宁都司并各府州县,俱送巡按御史考定,各转送兵部。考验之日,选取之法,一如武举会试例。一

武举天下军职,两京武学并诸卫所各起送五十名,南北直隶卫所各三十名,留守司大宁都司各十名,辽东万全二都司、山西行都司,各视直隶卫所,狭西都司视两京武学。狭西行都司,山西、山东、河南、江浙、两广、川湖、云南都司视狭西都司各杀三之一,福建贵州各半之。川湖闽三行都司,各视大宁都司总小旗舍人舍余军余两京武学各卫所各起送二十名,南北直隶卫所辽东万全都司山西行都司各半之,大宁都司留守司及十二都司四行都司各杀四之三,民人南北直隶各二十名,每布政司各半之,以上起送之数,虽有定额,若不及额者不拘,惟不得踰额。一

会试之年,四月兵部于团营教场会集考验。初九日,试马上箭十二日,步下箭十五日,策一道。内阁大学士、兵部尚书为考验官,提督各营官兵部左右侍郎、锦衣卫官二人,给事中二人,为同考验官,监察御史二人为监试官。一

会试每科中选,如正德三年例取六十人,官以品级为次舍人序见。任武职后,外取中选总小旗人等不得过二十人。一

各处起送,必须操行无过,言貌出众,膂力过人,及弓马熟闲,策答通晓兵法者,不得滥举以足额数。一

选取之法凡有五等,以原报考语行检实迹优劣为一等,言貌膂力优劣为一等,马步中箭多少各为一等,答策优劣为一等,五等俱优者中试,或五等互有优劣听考验官参酌去取。一

中试官除都指挥使难升外,其都指挥同知以下俱升署一级。遇推用署指挥使同知佥事,俱加署都指挥佥事职衔,俱终其身不袭。一

中试官俸应支折色米内,改五石支本色。一

中试武职属都司行都司者遇本都司及本地备倭守备总运等缺,属两京卫所者遇南北直隶都司留守司官缺及备倭守备总运等缺,俱以次推用,或兼举未中选而曾经奏保者,各卫所军政掌印佥书管屯巡捕等缺,亦于武举中选官推用。一

中试总小旗舍余军余两京及各边镇者俱委管队,在外者各于本卫所委管守城操练,巡捕其民人委管本州县,民壮俱冠带荣身,总小旗俱支本色米,舍余军余民人俱支米一石,以后立功照例升用。一

中试应袭舍人俱待袭替后推用。”琼

以前尚书

刘宇所定条格有未当者,覆建此议,自谓据古准今,视前为优。又自请为考验官。诏皆从之。唯翰林院考验官至期奏请,琼不欲旗军人等列名于指挥之前,故但以品级定先后,殊非较艺之意,又身居兵部,自请为考验官,其诬上行私,不知忌惮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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