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世,坐在中院食堂的椅子上,听邹德华用平淡的语气说出同样的话,他心里浮起的不是新鲜感,是一种终于回到原点的平静。
兜了一大圈,又回来了。
只不过这一次,他比上一世年轻了十几岁,身边的人换了一批,案子也完全不同。
但那把尺子是一样的。
吃完饭,邹德华第一个起身,端着餐盘去了回收处。
陈岭紧跟着走了,嘴里还在跟周段锋说什么程序审查的事。
周段锋不紧不慢地把汤碗叠到餐盘上,站起来的时候膝盖咔嗒响了一声,他皱了皱眉,慢慢走远。
马东升收拾好桌面,跟林正宇点了下头也离开了。
食堂里的人渐渐散去,窗口的阿姨开始收拾蒸屉。
秦晓和林正宇一前一后走出食堂,沿着一楼走廊往电梯方向走。
走廊里的光线从食堂的暖黄色变成了日光灯的冷白色,两个人的影子慢慢交叠到了一起。
秦晓从手里的文件夹中抽出一沓纸,递给林正宇。
“我按你昨晚画的链条顺序重新将卷宗里的内容排了一遍。”
林正宇接过来,边走边翻。
第一页是唐守业的资金链,按时间线排列,每笔转账对应的微信记录编号标注在右侧。
第二页是指令链,十一条关键微信消息按内容分类,盗掘方向指导、出土标准控制、人员管理、风险控制,每一类下面附了原始截图的卷宗页码。
第三页是物流链,六件文物从赵永强到唐守业再到方旭东的流转路径,四件有据可查的用实线标注,两件下落不明的用虚线标注,虚线旁边写着待查。
第四页是回款链,方旭东的四笔转账跟唐守业向赵永强的七笔转账做了时间对照,重合的时间节点用红笔圈出。
干净利落。
她把他那张纸上的手绘结构图转化成了可以直接在庭审中使用的证据索引。
每一条链的起点、终点、关键节点、断点,全部标注清楚。
林正宇翻到第四页的末尾,看到她在最下面加了一行小字:
“注:陈功的回款部分仅有赵永强口供,无转账记录佐证。建议庭审时重点核实。”
他合上纸页。
“这样好,法庭上不容易乱。”
秦晓的眼睛看着前方走廊的尽头,嘴角的弧度微微松了一点。
电梯门开了,两个人走进去。
林正宇按了三楼的按钮。
“鉴定中心那边有个新情况。”
“什么?”
“五号铜镜,贺专家初步认定具备二级文物条件。”
秦晓的手指在文件夹边缘停了一下。
“二级?”
“嗯。最终定级要等省级复核,但初步认定意见会写进鉴定意见书。”
秦晓沉默了两秒。
“那唐守业的量刑……”
“法定刑直接跳档。”
电梯到了三楼,门开了。
两个人走出电梯,沿走廊往刑一庭办公室走。
秦晓没有再问。
照现在的情况来看,庭前会议上的交锋烈度会比预想的更高。
推开办公室的门,林正宇的工位上多了一个牛皮纸信封。
信封正面贴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文标签,落款是一家律师事务所。
他拆开信封。
里面是两份文件。
第一份,《辩护人书面意见》,署名郑维明。十二页,装订整齐,每一页右下角都盖着律所的骑缝章。
第二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三页,列了七项调证申请,从文保所内部资料管理制度到鉴定人资质证明,条条都卡在证据链的关键节点上。
……
下午两点十五分,刑一庭办公室。
林正宇把郑维明的两份文件摊在桌面左侧,笔记本摆在右侧,电脑屏幕调到空白文档。
他先翻到《辩护人书面意见》的目录页。
十二页的意见书分成五个部分,每个部分下面又细分了若干小节,每一小节的标题后面都标注了对应的卷宗页码和证据编号。
目录本身就是一份完整的攻击路线图。
林正宇扫了一遍目录,在笔记本上画了一个框架。
五个大类,事实争议点、程序争议点、鉴定争议点、共犯评价争议点、量刑风险争议点。
框架画完,他回到第一页,开始逐段精读。
、郑维明的第一部分写的是事实层面的争议。他没有否认盗掘行为的存在,而是对盗掘次数和参与人员的认定提出质疑。
意见书引用了赵永强三次供述中关于盗掘次数的微小差异,第一次说“去了三回”,第二次说“前后加起来三四次”,第三次又变成了“记不太清楚,大概三次”。
郑维明用了整整两页的篇幅论证这种差异足以动摇三次盗掘这一事实认定的稳固性。
程序部分。
郑维明团队在这里下的功夫最重。
一审勘验笔录距案发九十三天,现场条件可能已发生变化,勘验结果的证明力存疑。
电子证据提取,唐守业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是由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直接从手机中导出,辩方质疑提取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调取提取时的操作日志和哈希值校验记录。
讯问同步录像,赵永强的第二次讯问录像存在四分钟的画面中断,辩方保留对该段供述合法性的异议。
林正宇扭了扭脖子,郑维明一定会先打程序,再切入共犯问题。
程序问题是辩护律师的通行武器,在证据扎实的案件里,实体辩护的空间被压缩,辩护律师能做的就是从程序上找攻击点。
一旦某个关键证据的提取程序被认定存在瑕疵,证据链就会出现断点,后面的实体认定全部跟着松动。
郑维明不是那种只会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他早就见识过了。他的路子是先用程序问题消耗合议庭的注意力,把法庭的焦点从“被告人做了什么”转移到“侦查机关做错了什么”,等合议庭的精力被程序争议牵扯得差不多了,再抛出共犯认定的核心问题。
到那个时候,唐守业“从未下坑”这个事实就会建立在所有人脑子里。
鉴定争议部分。
郑维明没有直接否定鉴定结论,他比这聪明得多。
意见书提出三个要求:
一,请求调取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和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文件原件。
二,请求调取六件文物的完整鉴定原始记录,包括检测数据、比对样本来源和断代依据的详细说明。
三,对部分文物与本案墓葬的对应关系提出质疑,六件文物中有两件是从方旭东住所查获的,辩方认为无法排除这两件文物系方旭东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可能。
共犯评价部分。
这是郑维明书面意见中篇幅最长的一部分,占了整整四页。
核心论点只有一个,唐守业与盗掘行为应当切割评价。
郑维明的论证思路很清晰,唐守业没有到过现场,没有参与任何一次盗掘的具体操作,他的全部行为仅限于通过微信和电话与赵永强沟通。
辩方认为,这种远程沟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唐守业至多是事后收购文物的买家,而非盗掘行为的共犯。
意见书还专门用了半页的篇幅分析了一条关键微信记录:“带铭文的先留整,别磕了。”
郑维明的解读是这条消息只能证明唐守业对出土物品有兴趣,不能证明他事先知道赵永强在盗墓,更不能证明他指使或参与了盗掘行为。
读完这一段,他又翻回目录页看了看第四部分的第三小节。
“胡建民身份及作用被拔高”。
胡建民是唐守业的表弟,在案件中负责联络方旭东。
一审认定胡建民是帮助犯,判了四年。
郑维明的意见是胡建民只是居间传话,对盗掘的具体情况完全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共犯。
量刑部分。
郑维明没有在量刑问题上花太多笔墨,只是笼统地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这也是他的策略。
在二审阶段,量刑问题的讨论空间取决于事实和定性能否站住。
如果共犯认定被动摇了,量刑自然要调整,不需要单独论证。
郑维明把火力集中在前四个部分,量刑那一块故意留白,意思是你们先把前面的问题解决了再说后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