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站起来,从桌面上拿起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公诉人出示第一组证据。龙首山汉墓群盗掘现场勘验笔录及随附照片,共计三十七页。”
他把文件递给法警,法警转交至审判席。
周段锋和马东升各自从法警手中接过一份复印件。
法庭正前方的投影幕布亮了。
第一张照片出现在屏幕上。
龙首山北坡,一片灌木丛被清理出一块不规则的空地。空地中央是一个直径约六十公分的圆形洞口,洞口边缘的土层颜色分明,表层是深褐色的腐殖土,往下是黄灰色的生土层,最底部露出一小截灰白色的夯土。
洞口旁边插着一根公安局的现场标识牌,编号“KD-01”。
李强拿起遥控器,切到第二张照片。
“这是一号盗掘点的主盗洞,洞口直径约六十公分,深度约四点二米。勘验人员到达时洞口已被部分回填,回填土与原始土层的颜色和质地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张照片是盗洞内部的俯拍。
洞壁上留着清晰的工具刮痕,一道一道的,间距均匀,像是某种金属工具反复刮削留下的痕迹。
“洞壁上的刮痕经现场技术人员初步判断,系铲类工具所留。”
第四张照片切换到另一个位置。
“这是二号探坑,位于一号盗洞东北方向约十四米处。坑口直径约三十公分,深度约一点六米。探坑底部未触及墓室结构,系盗掘者的试探性挖掘。”
第五张。
“三号盗掘点,位于龙首山北坡偏西的缓坡地带。该位置不在任何公开出版物或文保图册标注的范围内。盗洞直径约五十五公分,深度约三点八米,洞底可见被破坏的墓室顶部夯土层。”
照片一张接一张地切换。
勘验笔录里的文字是直白的技术描述,但配合现场照片,盗掘的规模和手法就变得直观了。
李强放下遥控器。
“公诉人同时出示扣押物清单一份,及对应的实物照片。”
法警把另一份文件递上审判席。
投影幕布上开始逐件展示扣押物品。
第一件,洛阳铲。
铲头呈半圆形,直径约十二公分,铲刃上附着干燥的黄色泥土。铲柄是可拆卸的钢管结构,三节管身用螺纹连接,总长度约三点五米。
林正宇的目光在铲刃上的泥土痕迹处停了一秒。
第二件,探针。
一根细长的钢制探针,长度约两米,顶端是T形手柄,针尖磨得锋利。探针表面有多处弯折后重新校直的痕迹。
第三件,头灯两只。
矿用级别的LED头灯,电池仓里还装着电池,灯带上沾着泥渍。
第四件,尼龙绳一捆。
直径约十毫米的白色尼龙绳,长度约三十米,绳子的一端系着一个金属挂钩,挂钩表面有摩擦磨损的痕迹。
第五件,劳保手套四副。
深灰色的棉纱手套,掌心部位磨损严重,指尖处有破洞,其中两副手套的指缝里嵌着细碎的土粒。
第六件,编织袋三只。
普通的蛇皮袋,袋口用麻绳扎紧,袋身内壁残留有泥土和碎石屑。
李强站在公诉席上。
“以上扣押物品均在赵永强住所及其所驾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洛阳铲和探针上的泥土经取样比对,与一号盗掘点洞口及洞壁的土质成分一致。”
林正宇翻开勘验笔录的附件页,找到土质比对报告的摘要。
报告结论写着:送检泥土样本与龙首山一号盗掘点KD-01洞口土层的矿物组分和粒度分布特征高度吻合。
他合上笔录,目光转向辩护人席位。
“辩护人对第一组证据有何意见?”
郑维明没有说话。
他的助手刘振兴先站了起来。
“辩护人对勘验笔录和扣押物清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但辩护人对部分证据与被告人唐守业之间的关联性保留意见。上述扣押物品均在赵永强处查获,与唐守业无直接关联。”
刘振兴坐下了。
林正宇没有追问。
郑维明团队的策略已经很清楚了,实施层的证据他们没办法死磕,盗洞是客观存在的,工具是在赵永强那里搜出来的,这些东西否认不了。他们的火力留在后面,留在唐守业和盗掘行为之间的联系上。
“合议庭记录辩护人意见。”
林正宇把勘验笔录放回卷宗架。
“请公诉人继续出示证据。”
李强继续翻动桌面上的材料。
“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被告人赵永强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三份。”
法警将三份笔录复印件分送审判席和辩护人席位。
李强没有逐字宣读,他挑了关键段落。
“赵永强第一次供述。”
“问:你是如何确定盗掘位置的?”
“答:唐守业跟我说过龙首山上面有好东西,他说北坡那边有汉代的墓,让我先去看看地形。我就去了,在山上转了一圈,大概摸了个方向。后来陈功把具体位置告诉我了,我们就按他说的点往下挖。”
“问:你一共去了几次?”
“答:前后去了三回,第一回去挖了一号那个洞,第二回又挖了另外一个,第三回在西边那个坡上又开了一个口子。”
“问:每次都是谁参加?”
“答:我、刘小峰、张海生,三个人。每次都是晚上去,天黑了再上山,干到后半夜收工。”
“问:怎么上山的?”
“答:从北坡后面有条小路,骑摩托车到山脚下,然后步行上去。工具都是提前藏在山上的,用编织袋包着塞在灌木丛里。”
“问:下山之后东西怎么处理?”
“答:挖出来的东西用编织袋装好,背下山。刘小峰骑摩托先走,我和张海生走后面,隔个十来分钟再出发。到了山下的公路上,刘小峰换车来接应。”
李强放下笔录。
“赵永强的三次供述在盗掘次数、时间、路线、参与人员和分工方面保持一致。供述中提及的北坡小路、摩托车停放位置和工具藏匿地点,均与现场勘验笔录中的发现相互印证。”
林正宇翻到勘验笔录的附件部分。
现场照片里确实有一条从北坡后方通往山脚的泥土小路,路面上有轮胎碾压的痕迹。
在一号盗洞东侧约二十米处的灌木丛里,勘验人员发现了一处被人为清理过的空间,地面上残留着编织袋纤维。
这些客观痕迹跟赵永强说的对得上。
他的目光转向辩护人席位。
郑维明这次自己站了起来。
“辩护人对赵永强供述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力提出质疑。”
“赵永强是本案实施层的核心被告人,他在供述中反复提及唐守业,将唐守业描述为幕后指使者。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赵永强有明显的自保动机。将自己定位为受指使的执行者,可以降低自身在量刑中的地位。”
郑维明顿了一下。
“一个有自保动机的人所作的供述,不能不加甄别地全盘采信。”
李强从桌面上拿起另一份材料。
“公诉人理解辩护人的质疑,但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并非仅凭赵永强一人的供述定案。”
“赵永强供述中提及下手前先探了三处。”
李强按下遥控器,投影幕布上切换到一张龙首山北坡的全景俯拍图。
图上用红色圆圈标注了三个位置。
“一号盗掘点,二号探坑,三号盗掘点。三个位置的分布与赵永强供述中先探了三处的描述完全吻合。”
郑维明的眉头微微皱了一下,但没有继续出声。
林正宇翻开面前的笔记本,看了一眼庭审提纲上预先标注的一个问题。
“这里打断一下,本庭有一个问题需要进行核实。”
法庭里瞬间安静了下来。
“赵永强供述里提到下手前先探了三处,现场勘验确认了三个点位。公诉人能否说明,这三个点位的空间关系和探掘深度是否与赵永强所述的试探性挖掘过程一致?”
李强点头。
“可以,一号点位是主盗洞,深度四点二米,触及墓室。二号点位是浅探坑,深度仅一点六米,未触及墓室结构,符合试探性质。三号点位深度三点八米,同样触及墓室顶部。”
“三个点位在龙首山北坡呈三角分布,间距分别为十四米、二十一米和十七米。赵永强供述中描述的操作顺序是先用探针在不同位置试探,确认土层结构后选定下手位置。二号探坑的浅深度和未触及墓室的特征,与供述中试了一下没摸到东西就换地方的说法吻合。”
林正宇的目光从李强身上移到屏幕上的俯拍图。
三个红圈。
三个点。
物证和口供的对应关系在这张图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他没有继续追问,把笔记本翻过一页。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说明有何意见?”
郑维明立即出声道,
“辩护人注意到三个点位的分布和深度确实与赵永强的供述能够对应,但这只能证明赵永强本人参与了盗掘,不能证明唐守业对盗掘行为实施了控制。”
“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记录在案。”
林正宇没有过多纠缠。
“请公诉人继续。”
李强把赵永强的供述放到一边,拿起另外两份笔录。
“公诉人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刘小峰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两份,被告人张海生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两份。”
法警分送完毕。
李强先读刘小峰的。
“刘小峰第一次供述。”
“问:你是怎么参与进来的?”
“答:赵永强找我的,他说山上有个活儿,要晚上才能去,干一晚上能挣几千块。我问什么活儿,他说挖点老东西出来。我知道是挖墓,但他说没啥事,那片山上没人管。”
“问:你们第一次去是什么时候?”
“答:九月二十七号晚上。我骑摩托到北坡山脚下,赵永强已经在那儿等着了。张海生比我晚到十来分钟,我们三个人一起上的山。”
“问:工具是谁准备的?”
“答:赵永强准备的。洛阳铲、探针、绳子、手套,都是他带过来的,提前藏在山上了,他说这些东西不能放家里,放山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