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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章 中院一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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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世他第一次当死刑案件的审判长,是在调到中院好几年、当了刑一庭副庭长之后。

  那时候他已经在中院办过很多二审案件,经手过的上诉、抗诉、发回、改判,各种情况都见过。

  这一世他坐到这个位置上的时候,在中院刑一庭待了不到两个月。

  在陈岭眼里,在周段锋眼里,在邹德华眼里,甚至在秦晓眼里,他应该是一个有能力、表现突出,但这是第一次担任死刑案件审判长的年轻法官。

  紧张是应该有的。

  慎重是应该有的。

  偶尔请教是应该有的。

  林正宇呼出一口气。

  他站起来,把那摞牛皮卷宗搬到自己工位旁边。

  然后把最上面那一袋拿下来。

  袋口的胶带完整,红章没有破损的痕迹。

  他拿出裁纸刀,沿着封条边缘小心划开。

  最上面是一份目录清单,清单下面是装订整齐的起诉书正本。

  目录清单从第一卷到第七卷,每一卷的册数、页数、内容简要都列得清清楚楚。

  他对着清单一份一份核对,核对完毕,起诉书拿出来。

  最上头是市检察院的抬头,案号、起诉时间、被告人基本情况一应俱全。

  林正宇翻到最后一页。

  “被告人王海东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林正宇的目光停在死刑两个字上。

  他现在手里的权力,能够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这种认识没有让他迷失。

  反而让他清楚知道自己肩上有多重。

  ……

  林正宇把起诉书放到桌面右手边。

  然后他抽出工作笔记本翻到新的一页,写下“王海东故意杀人案”,日期写在右上角。

  做完这两步,他才从笔筒里抽出四支不同颜色的荧光笔摆在桌面上。

  黄色、蓝色、粉色、绿色。

  这是他从上一世就开始用的方法。

  黄色标事实节点,蓝色标证据来源,粉色标疑点和矛盾,绿色标辩点和说理框架。

  他把起诉书拉回面前,开始第一遍通读。

  速度不快,到某个人名、某个时间点、某处重要表述的时候就停下来,用对应颜色的笔在侧边画一道线。

  不直接下判断,第一遍只看发生了什么。

  读到一半的时候,周段锋端着搪瓷缸从茶水间回来,经过他的工位。

  周段锋站在那儿停了一会儿,目光落到桌面上那四支颜色不同的笔上。

  “你这个标记法挺独特的。”

  林正宇没抬头。

  “自己琢磨的。”

  周段锋没再问下去,端着杯子回到自己那张桌子。

  作为老法官,周段锋在评估这个年轻审判长的工作方式。

  下午四点多,秦晓回来了,顺路从林正宇工位后面经过。

  她的目光在林正宇的笔记上扫了一眼。

  “又开始作画了。”

  林正宇“嗯”了一声。

  秦晓没停下脚步,回到自己位置上。

  林正宇翻过第二页。

  ……

  第二天一整天,他关闭了手机的消息提示,连食堂都是在秦晓的催促下才去的。一上午过了两册,下午又过了两册,到五点的时候七卷看了五卷。

  案件的基本轮廓,在笔记本上渐渐摆了出来。

  王海东,三十四岁,外来务工,在本市一家装修公司做木工,月收入六千出头。老家在邻省山区,妻子在老家带孩子,女儿七岁,刚上小学一年级,无前科,血液酒精含量95mg/100ml,属于饮酒但未达醉酒标准。

  事发经过,林正宇在笔记本上画了一条横着的时间轴。

  八月十七日晚。

  二十点三十分左右,王海东与两个工友在活力四射KTV的C06号包厢唱歌喝酒,隔壁C07号包厢是刘某、陈某及其他三人。

  二十一点十五分左右,两个包厢因噪音问题发生口角,刘某酒后情绪激动,到C06包厢门口骂人,王海东出来理论,两人推搡,随后被各自的朋友拉开。

  二十一点四十分左右。,刘某再次来到C06包厢门口,这次手里多了一个碎啤酒瓶,直接冲进包厢,对准王海东面部和颈部划了两下,王海东面部、颈部受伤出血。

  二十一点四十一到四十二分之间。

  混乱之中,王海东从旁边的茶几上拿了一把水果刀,KTV提供的果盘配刀,先刺中了刘某胸腹部。然后,按照王海东的供述,“又有一个人冲过来”,他又刺了一刀,这个人就是陈某。

  这一两分钟是整个案件的核心。

  二十一点四十五分左右,王海东的朋友把他拉开并拨打了120,王海东自己拨打了110。

  二十一点五十分左右120到场,刘某在送医途中死亡,陈某经抢救于次日凌晨死亡。

  二十二点十分110到场,王海东在现场等候,未逃跑,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经过。

  林正宇把时间轴画完,在每个节点旁边用黄色荧光笔扫了一道。

  刘某,三十一岁,有酒后滋事的前科,一次治安拘留,当晚醉酒,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先动手的一方。

  陈某,二十九岁,刘某的朋友,无前科,起诉书原文认定“上前劝阻时被刺”。

  林正宇在“上前劝阻”四个字旁画了一个问号。

  如果陈某是“上前劝阻”,那王海东对陈某的那一刀就不存在防卫情节,性质完全不同。

  按照他的思路,法庭调查不能从头到尾平铺直叙地走一遍时间轴。

  第一段刘某先动手的情节必须单独切出来先查清,这是讨论王海东是否有防卫意图的前提。这一段的事实越干净,后面对陈某那一刀的评价才有基础。

  检方的核心主张是王海东对陈某的刺击超出防卫范围,属于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建议死刑。辩方大概率会主张整个过程连贯,王海东处于应激状态下的防卫过当,或者退一步说,对陈某也是在防卫惯性之内。

  他翻到第五卷的时候,已经接近下班时间。

  第五卷是现场勘验和视听资料卷。

  林正宇把这一卷从头抽出来,调整了一下坐姿。

  里面附着一摞KTV走廊的监控视频截图,截图是从视频里导出来的关键帧,每一张截图下面都标着时间戳。

  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视频资料调取经过》和一份《技术说明》,夹在截图的最前面。

  林正宇先看这两份说明。

  活力四射KTV的走廊摄像头装在走廊中段靠天花板的位置,镜头朝着走廊尽头。C06和C07号包厢都在走廊尽头,镜头画面的最边缘只能看到两个包厢的门框部分,包厢内没有监控。

  林正宇把截图按时间顺序铺开。

  二十一点十五分左右那一段,画面里能看到两个男人在C06门口推搡,虽然离镜头远,五官看不清,但动作还算分明。

  二十一点四十分前后的这一段最关键。

  画面里能看到有两个模糊的人影在C06门口有剧烈动作,一个身影往包厢里扑过去,另外几个模糊的身影跟着涌过去。再往后两秒,画面中有一个人倒地的影子,但不清晰。

  二十一点四十二分整。

  画面变成了花屏。

  林正宇把这一张截图拿近一点看。

  花屏持续了约十五秒。

  十五秒之后画面恢复,走廊上已经有人在叫喊,一个人扶着墙在走,脚步歪斜,后面侦查卷里确认这是受伤后的王海东。

  林正宇把这张截图放回去。

  他翻回侦查机关的《视频资料调取经过》和《技术说明》。

  说明里只有一句“因设备老化导致信号不稳。”,再往后没有了。

  没有技术鉴定、没有设备厂商的意见、没有同一天其他时段的监控画面比对来证明这台设备确实存在长期性的信号不稳定,更没有对KTV方面的询问笔录,问问这台摄像头之前有没有出过类似问题。

  如果检方以此定罪,没有问题,其他证据链完整。但如果定死刑,辩方可以据此主张关键事实存在合理怀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证据标准是不一样的。

  定罪需要的是证据确实、充分。

  判死刑这个标准更严,接近于没有任何合理怀疑。

  二十一点四十二分那十五秒的花屏,正好卡在王海东刺伤陈某的瞬间。

  陈某那一刀,到底是紧接着对刘某的刺击连着挥出去的,还是中间有一个明显的停顿,这个问题监控本来是能回答一部分的。

  现在这一段没有了。

  剩下的只有王海东的供述、其他在场人员的证言,以及现场物证。

  林正宇把笔记本翻到新的一页。

  第一,要求侦查机关出具补充技术说明,说清楚这台摄像头的技术情况。

  第二,要求调取KTV这一天之内其他时段的监控,看看信号稳定情况。

  第三,必要的话,传唤KTV的管理人员出庭,询问设备维护情况。

  写完这三条,他把笔合上,用手背揉了一下眼睛。

  窗外的天色已经暗下来。

  办公室里只剩下他和周段锋两个人。

  林正宇瞥了一眼时间,已经六点半。

  他本来想今天收工,但手伸过去的时候,碰到的是第六卷。

  第六卷是鉴定意见卷。

  法医鉴定。

  林正宇顿了一下,还是把这一卷抽了出来。

  封面上写着“郡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里面两份尸检鉴定意见书。

  刘某的放在前面,陈某的放在后面。

  林正宇先翻刘某的那一份。

  死因:失血性休克。

  胸腹部三处刺创,其中两处致命。一处刺穿肝脏,一处刺穿左肺。

  刺创方向:由前向后,轻微由上向下。

  符合正面站立位刺击所形成。

  “正常。与王海东供述一致,刘某持碎啤酒瓶冲入,被告人从茶几上拿刀,正面刺出三刀。”

  翻到陈某的那一份。

  死因:心包积血,心脏穿刺伤致急性心功能障碍。

  左胸部一处刺创,刺入深度约9cm,刺穿心包。

  刺创方向……

  林正宇的视线在这一行上停了下来。

  “由前向后,明显由下向上,角度约30度。”

  他反复把这一行读了两遍,然后把椅子往后推了半寸,手肘撑在桌面上。

  他闭上眼睛,在脑子里把案发那一两分钟的画面过了一遍。

  王海东站着。

  刘某持碎啤酒瓶正面冲进来,划伤王海东面部和颈部。王海东的身体重心应该是往后仰了一下,接着从右手边的茶几上抓起那把水果刀。

  然后王海东刺刘某。

  这个时候王海东如果还是站着的姿态,对刘某的刺创应该大致是水平,或者略微由上向下。

  刘某的鉴定结论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正面站立位。”

  但是陈某……

  林正宇把眼睛睁开。

  如果陈某也是正面冲过来,而王海东也是正面站立迎击,那刺创应该同样是水平或者略微由上向下。

  可陈某的刺创“明显由下向上,角度约30度”。

  30度不是轻微,是明显。

  这意味着什么?

  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刺击的人,也就是王海东,当时处于低位。坐着,或者蹲着,或者向后跌倒的过程中,手里的刀从下方朝上挑了出去。

  第二种可能,被刺的人,陈某,处于高位。从沙发上方扑下来,或者整个人前倾压过来。

  不管是哪一种,都跟起诉书里上前劝阻时被刺的表述对不上。

  一个人上前劝阻,不会把身体前倾到形成30度角的姿态。

  然后在笔记本上专门开了新的一页。

  “陈某刺创角度异常,明显由下向上,30度。”

  “与被告人当时被按在沙发上的供述是否对应?”

  “需要结合现场空间布局判断。”

  “需要调取案发包厢的详细现场平面图,确认茶几、沙发、门之间的距离。”

  “需要调取王海东第一次供述的原始音视频,确认他最初是怎么描述被推倒的情节的,以及这段描述后续有没有变化。”

  “刺创角度是客观证据,不能迁就语言。”

  合上笔记本的时候,已经快七点半。

  周段锋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走了,办公室里只剩林正宇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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