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早上七点五十分。
刑一庭办公室还没有人,茶水间的方向却传来烧水的声音。
林正宇在自己的工位坐下,把包放到脚边。
他把第六卷合上,把第二册抽出来放在正中间。
侦查卷的第二册,全是询问笔录,一共十一份。
他从上往下一份一份翻下去,先把每一份的姓名、身份、与当事人关系、询问时间写在笔记本的左栏。
十一份证言翻完,大致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王海东一方,两份。李强、赵亮,都是跟王海东一起到C06包厢喝酒的工友。
第二类是刘某、陈某一方,三份。张伟、孙磊、周娜,其中张伟和孙磊是男的,周娜是女的,案发时三人在C07包厢,听到动静后跟着涌出来。
第三类是KTV工作人员,两份,服务员小杨、前台李姐。
剩下四份是赶来处理现场的两个派出所民警、120医生、KTV经理,都不是直接目击者,作用有限。
林正宇从第一类开始。
李强的笔录做得很细,第一次询问在案发当晚的派出所,第二次是三天之后在检察院补充。两次证言口径高度一致,刘某先到C06门口骂人,被各自朋友拉开了一次,过了二十几分钟又拿着啤酒瓶冲进来,对着王海东的脸和脖子就划了两下,王海东满脸是血。
赵亮的证言和李强基本吻合。
林正宇在笔记本上用黄色荧光笔画了一道线。
刘某先动手这一点,两个证人口径一致,且与监控截图的时间节点能够印证,这是无争议事实。
问题出在后半段。
李强在描述王海东拿刀的过程时,原话是,“当时太乱了,我只看到海东在那边挥手,不知道他手里什么时候多了把刀。”
赵亮的描述也差不多,“都挤在一起,我也没看清刀是从哪儿来的,就是海东拿着在那挥。”
两个人都没看清王海东是怎么拿到那把水果刀的。
更关键的是对陈某的描述。
李强,“我看到一个人从门口冲进来。”
赵亮,“好像有人喊了一句什么话。”
两个人对陈某具体做了什么都是一片模糊。
“看来王海东方的两个证人,能证明刘某先动手,但对陈某的具体行为没有有效目击,其证言对陈某那一刀的性质认定,作用还是有限。”
他翻到第二类,张伟的笔录。
张伟原话,“陈某喊了一声别打了,然后冲过去。”
林正宇把这一句用蓝笔在卷宗边缘标出来。
再翻到孙磊那一份。
孙磊原话,“陈某看到刘哥被捅了就冲过去了。”
林正宇把张伟那份笔录翻回来,两份笔录并排摆在桌面上。
张伟说陈某先喊别打了,然后冲过去。
孙磊说陈某看到刘哥被捅了,才冲过去。
两个版本,时间节点不一样。
如果张伟的说法成立,陈某冲过去的时间点是在刘某被刺之前或同时发生,陈某的行为性质是劝阻。
如果孙磊的说法成立,陈某冲过去的时间点是在刘某已经被刺之后,陈某的行为性质更接近帮忙或救人,也可能是报复。
这两个性质的差别,对陈某那一刀的评价是决定性的。
林正宇把这一段在笔记本上画出一个小小的示意图。
时间轴为ABC三个节点。
A节点是刘某冲进包厢,攻击王海东。
B节点是王海东拿刀,刺中刘某。
C节点是陈某冲过去。
张伟的口供体现出来的是C点在A点之后、B点之前或之中。
孙磊的口供体现出来的是C点在B点之后。
林正宇在C点的位置画了一个红色的问号。
“陈某冲过去的时间节点,两个证人证言矛盾,这个节点直接影响陈某行为性质。”
接下来他翻开周娜的那一份。
周娜的证言很简单,“我当时吓傻了,什么都没看清。”
翻到后面,第二次补充询问也是这句话的变体。
林正宇合上周娜那一份。
这种当事人一方的证人,用吓傻了来避开核心事实,在刑事案件里很常见。原因可能是真的没看清,也可能是不想往坑里跳。不管哪一种,这份证言在本案里的价值基本为零。
他把第三类抽出来。
前台李姐的证言跳过,她当时在一楼大厅,只听到楼上有动静,没有目击。
服务员小杨的两次笔录。
第一次,案发当晚在派出所做的。
小杨的原话,“我看到那个人是去拉架的,他喊了别打了。”
第二次,案发后三周检察阶段补充询问。
小杨的原话,“当时太混乱了,我记不太清楚他具体做了什么。”
两份笔录的间隔是二十一天。
第一次证言明确指认陈某是拉架,而且记得他说的话。
第二次证言却变成了记不太清楚。
作为目击证人,案发当晚记得清楚,三周后记不清了,这种变化在刑事案件里不是没有过,但在这个案子上这种变化的方向是致命的。
第一次的证言对被告人有利,第二次的证言对被告人不利。
二十一天之间发生了什么?
“小杨两次证言方向相反。,第一次支持陈某为劝架性质,第二次把这一点退成了模糊,庭审时必须通知她出庭。”
“问题是,她出庭之后,这个矛盾由谁来提。”
他把笔转了一圈。
如果他作为审判长主动去问,效果最可控,也最能把两次证言的差异摆到台面上。但这么做合议庭的站位就模糊了,很容易显得在替辩护人铺路。
如果辩方去问,以王海东这个案子辩护人马律师的水平,林正宇没有把握他能问到点子上。马律师是法援律师,案卷他未必翻得跟自己一样细。
让检察官去问更不现实,问出来的方向只会朝第二份证言去。
林正宇在笔记本上写下一行。
“庭审策略:先由辩方询问,控制诱导范围,如辩方未到位,由审判长依职权追问具体细节。技术上通过询问笔录内容的方式把两份证言对立起来,让证人自己解释为什么会有变化。”
写完这一行,他把笔搁下看了一眼时间。
十点四十。
他站起来走到饮水机那儿接了一杯水,回到工位把王海东本人的四次讯问笔录抽出来。
从第一次开始。
第一次讯问是案发当晚,在派出所的讯问室里做的,王海东脸部和颈部的伤还没有缝合完,笔录上能看到讯问人员的备注,“犯罪嫌疑人身体有伤,讯问中途暂停两次,由医护人员处理。”
“刘某拿着碎酒瓶冲进来,对着我脸上划了一下,脖子上也划了一下,我当时慌了,手一摸茶几摸到一把刀,我就捅了他。”
“然后又有一个人冲过来,我就又刺了一刀。”
第二次讯问是案发第二天,在看守所。
“我不记得当时是怎么刺到第二个人的,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第三次讯问是案发第五天。
“有个人从门那边冲过来,好像喊了什么,我就……”
笔录到这里中断,下面有一行小字,“犯罪嫌疑人情绪激动,暂停讯问。”
林正宇往下翻,看第三次讯问恢复之后的部分。
讯问在十分钟后恢复,但讯问人员没有再追问喊了什么这个细节,而是转到了赔偿和认罪态度的问题上。
侦查机关放弃了追问。
可能是赶进度,讯问人员觉得这个细节不影响定罪,也可能是讯问人员当时没反应过来这一句的分量。
但这一句的分量很重。
对陈某那一刀的法律评价,在两种情形下完全不同。
林正宇翻到第四次讯问,案发后十八天。
“对不起,我当时真的不记得了,我只知道后来他倒了。”
四次讯问结束。
王海东对刺刘某的过程,四次讯问高度一致,细节也稳定,这说明刺刘某这一刀是有意识的行为,记忆清晰,属于恐惧驱动下的反击。
但对刺陈某的过程,四次讯问呈现的是完全不同的状态,模糊、空白、情绪崩溃、最后干脆说不记得。
这种记忆状态更像是应激反应下的断片,刺陈某的那一刀本身就不是意识清醒状态下的选择。
但第三次讯问那一句好像喊了什么,是唯一一次透露出具体细节的瞬间。
但讯问被中断了,恢复之后也没有被追问。
“庭审时必须让被告人当庭回忆陈某喊了什么这一细节,这个细节在侦查阶段被中断后未被追问,是本案事实认定中最重要的一处缺口。”
写完这一段,他打开电脑新建了一个文档。
“王海东故意杀人案,阅卷备忘录”。
这是他作为审判长,给自己的工作底稿。
前两条把目前能够确认的事实与存疑的部分写了出来,接下来对量刑与庭审计划进行了分析。
他把文档保存了两份,一份放在U盘上,一份打印出来,然后对接下来的工作进行了计划。
明天开一次合议庭碰头会,向陆远和周段锋通报阅卷发现,确定下一步分工。
后天,去活力四射KTV的案发现场实地勘察。
本周内,让秦晓配合完成类案检索。
下周召开庭前会议。
做完这些就已经过了下班的点了,林正宇站起来活动了一下肩膀。
人走的基本差不多了,周段锋那边也在收拾桌子,他端着茶杯往茶水间走,路过林正宇工位的时候停了一下。
他的目光落在林正宇桌上那本还摊开的阅卷笔记上。
“看完了?”
“第一遍过完了。”
林正宇把笔记本合上。
“明天想开个合议庭碰头会。”
“几点?”
“上午九点半。”
“行。”
周段锋端着杯子继续往茶水间走。
没有多问一句,在新任审判长的案子上他保留了自己应该保留的分寸。
林正宇坐下把笔记本放进抽屉。
窗外的天色正在从白变成橘红。
……
上午九点二十五分,刑一庭小会议室。
林正宇把三份复印好的阅卷备忘录摆在长桌中间,每一份的角上都用回形针别着一张手绘的案件时间线图。
几页关键材料另外抽出来,摞在他自己这一份的旁边。
陈某尸检鉴定意见书、小杨的两份证言复印件、王海东的第三次讯问笔录,还有那张花屏的监控截图。
他坐在主位,拉开椅子的时候顺手把桌上的折叠牌翻了一下,确认每一份备忘录正好摆在对应的位置前。
九点二十八分,周段锋进来。